“渔”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捕捞必受罚

碧水蓝天,你我共守,水域生态,人人有责。近日,屏山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多次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鱼虾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鱼虾以15元至60元一斤不等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等五人。

屏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黄某等五人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某等三人增殖放流、恢复生态并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等五人退缴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郑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等五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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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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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鲜嫩美味的河鱼是许多朋友舌尖上的最爱,有的人为了“尝鲜”铤而走险,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电鱼不仅会伤害水生生物,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还危及人身安全,电鱼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非法捕捞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爱护水域生态,让鱼儿自由游弋。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守护我们的水域生态环境,共同为构建一个美丽、和谐的水域生态环境而努力。

供稿:肖艳梅

原标题:《“渔”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捕捞必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