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 庭审时偷偷录音?不可以!

“你好,我们核查到你存在未经法庭许可偷偷录音的行为,请将你的手机交给我检查。”这是发生在11月13日汉滨法院张滩法庭审理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现场的一幕。

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依法告知了庭审纪律及注意事项,但庭审开始后,原告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庭审的过程进行录音。承办法官发现唐某的行为后,立即安排法庭工作人员对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经核查唐某确实存在庭审录音行为。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其再次强调法庭纪律并释明为何法庭庭审时当事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另一方面对唐某违反法庭庭审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和训诫,要求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检讨。此时,唐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请求法庭予以谅解,向法庭出具检讨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深刻检讨,保证今后不再做出此类违法行为。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纪律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公正的庄严形象。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参与庭审活动时应当尊重司法礼仪,自觉遵守开庭时的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张滩法庭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也深刻践行为民的情怀,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和训诫的同时,也积极向其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小惩大诫,以事育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原标题:《普法课堂 | 庭审时偷偷录音?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