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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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营消防抗震支架销售业务,2021年6月26日,乙承包御景花园项目时向甲购买抗震支架合计29230元,2021年12月1日,乙向甲转账2万元,余款9230元至今未能支付。甲遂将乙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乙偿还拖欠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解析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乙向甲购买抗震支架,乙也认可了尚欠货款9230元,故甲要求乙偿还货款923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乙未按照约定偿还货款,给甲造成了利息损失,现甲要求乙承担自2022年12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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