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天到了,果子熟了。秋收的喜悦蔓延在每一户劳动人民的家中,可某处村委会里的村民代表们看着垂满枝头的柿子树却愁容满面。
合约到期,占地不还?
2001年10月,原告邯山区某村委会(发包方)与被告贾某(承包方)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载明了承办土地大小、费用以及承包期为20年。2002年8月双方又签订《承包温室大棚合同》,承包期为19年。2013年10月贾某开始无故拖欠承包费,原告每年派人催要,均无果。2021年承包合同已到期解除,被告共计欠付16200元。非但如此,贾某仍继续占用上述土地和大棚,已经严重损害村委会及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经村委会商议决定来到邯山法院起诉贾某。
法院判决被告贾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6200元并返还村委会土地及大棚。面对已生效的判决结果,贾某仍然固执己见,坚决不返还土地及大棚。村委会代表见此,无奈又气愤地来到了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欠款问题得到了解决,收回土地和大棚成为了难题。

果树林立的土地,满载蔬菜的大棚,着急维权的原告,不为所动的被告。既想要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将一年生长的果实就此浪费,面对如此特殊的案件,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该村进行实地测量,细致规划土地腾退方案。为妥善处置纠纷,执行干警不断协调村委会代表,争取让被执行人收完作物主动归还土地。
村委会代表进行村民会议后,顾及到贾某作为同村村民辛勤耕种,同意贾某将果子秋收完之后再返还土地。在此期间,执行干警不断地向被执行人贾某释法明理,告知其行为损害着村集体的利益,应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再不主动归还,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即使面对情理和法理的双重作用,贾某在果实采收完成后也丝毫没有要归还土地和大棚的想法。
11月5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地里,决定进行强制执行,深知自己理亏的贾某不得不在法院工作人员与村委会代表的监督下将剩余作物尽数采摘。最终,我院干警与村民一同清腾了地上附着物、附属物等物品,将土地和大棚如数交付给了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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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执行】合同到期拒不归还承包土地?邯山法院干警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