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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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通过马某向乙公司提供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对于贷款数额双方并无争议。支付前马某被项目部反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地面开裂,需要花钱修复。甲公司否认质量问题,要求马某及乙公司支付款型20万元,乙公司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混凝土款项9万元应当扣除,另外已经修复及潜在修复费用12万元也需甲公司扣款后另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款项20万元。乙公司抗辩认为因质量问题无须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且反诉赔偿。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是对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一.仅适用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对于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等情形不能适用。二.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违约责任,则按照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才能适用。本案中,乙公司选择的是减少价款请求权,即“请求判令无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已对受损害方选择权的行使条件作出规定,即“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理选择”,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等具体情况作出最合适的方案,以免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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