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说法丨问:无证经营香烟“刑”吗?

答:当然“刑”!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某多次乘动车往返省外购买七匹狼、云烟等品牌卷烟,并在其经营的永泰县某超市加价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2024年3月27日,张某再次前往省外购得卷烟68条(价值1万余元),在永泰火车站安检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张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卷烟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销售烟草专卖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烟草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当以案为戒,切勿心存侥幸走“捷径”,获利不成反获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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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晓榕 梁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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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铁法说法丨问:无证经营香烟“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