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劳动强度低、可以休息但时间较长的值班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与劳动者约定将值班时间按合理比例折算工作时间呢?本期“小法槌,大能量”为大家带来这样一个案例。


之后,老徐认为A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十余万元。仲裁裁决A公司向老徐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27元,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老徐不服,遂诉至姑苏法院,要求A公司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

关于老徐主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其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每月休息天数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亦不予支持。
关于老徐主张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方对仲裁裁决的金额927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老徐场站巡检执勤的值班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进行折算。该工作性质决定了劳动者上班时间有延长,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长期以来,其执行的是工作岗位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特殊工时制度,而非每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其工作时间也进行了约定,月工资也包含了固定的超时加班工资与夜班费。综上来说,老徐在岗24小时并不完全等同实际工作时间,不能仅以在公司待岗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加班时长。
对于这些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巡检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如下特点:一方面,此类岗位通常要求劳动者长时间坚守在岗,故有必要保障其获得相应加班工资的权利。另一方面,此类岗位虽然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较低,且单位也会提供休息设施,故待岗时间可以进行合理扣除或者折算。用人单位除了应当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批特殊工时制以外,仍应当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休息权的保障及延时情形的费用支付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进行折算约定。
原标题:《从事值班岗位工作,加班费怎么算?丨小法槌,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