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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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0日,A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运营服务,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负责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二、(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2.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三、合同费用、合同时间。合作期间产生的合同费用有培训费20万元、运营服务费20万元、合作期间过渡费4000元/月,以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接受培训期间为双方合作过渡期间,过渡期间为3个月。合同时间为五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的,以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为准。2.如发生诉讼的,违约方应同时承担守约方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合同还约定了收益及分配方式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10月10日协议签订后,张某使用A公司提供的快手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A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直播提成。张某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每月都在进行直播,双方也按照约定进行了收益分配。2022年5月26日,张某未再在A公司进行直播活动。随后张某将A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A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张某赔偿违约金十万元和律师费六千元。
法院最终认为该合同属于“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同时认为A公司主张的十万元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予以调整到一万元,因张某存在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A公司因此支出的六千元律师费应当由张某承担。
律师解析
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本案双方所约定履行的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不适合强制履行,张某明确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不再为A公司进行直播,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间认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A公司之日。
在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五年期间未届满的情况下,张某仅从事直播活动不足7个月,就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停止直播活动,不再履行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张某违约导致其产生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A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收益情况等,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一万元。对于A公司诉请的律师费6000元,根据双方约定应予以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