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案说法】律师庭审发言引发名誉权纠纷,依法行使权利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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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常见现象,律师在庭审发言中使用的负面言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近期,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律师庭审发言引发的侵权案件。

龚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017年、2022年,双方因离婚纠纷、探望权纠纷多次到法院诉讼。王某系张某上述案件委托代理律师。

2024年,龚某以王某在庭审中发表“龚某没有家庭责任心,对妻儿不管不顾,与儿子之间没有感情”等不实言论损害其名誉,将王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王某赔礼道歉。

王某系张某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其在离婚、探望权诉讼中的陈述及抗辩意见是根据张某告知的情况发表,内容与案件有关,系行使法律赋予的代理权行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侵犯龚某名誉权的故意。王某在特定场所,即庭审中代理张某进行陈述,未在诉讼之外对公众进行传播,且龚某在庭审中已进行了相应的反驳,而法院相关判决也未对王某庭审中陈述的“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等事实予以认定,因此王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抗辩不足以造成龚某社会评价降低。综上,王某在庭审中的发言系依法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侵害名誉权的事实。故此,法院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是特殊场所,律师在庭审中的代理和辩论意见系履行工作职责代表委托人利益发表,不应苛责准确无误,只要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民事案件,特别是家事案件,往往夹杂诸多感情因素,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过激言论,从而激化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供稿丨沈巷法庭

编辑丨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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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鸠案说法】律师庭审发言引发名誉权纠纷,依法行使权利应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