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相关案例
2020年5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防水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防水材料,因市场行情波动,防水材料的单价、数量以实际收货单为准,供货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供货结束后,双方于2020年9月5日对供货总价款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13324元,结算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在2020年末将货款全部支付完毕。2021年2月份,由于B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A公司便开始向B公司主张债权,但是B公司却以疫情为由,仅支付了150000元材料款。A公司无奈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价款,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法官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由此可知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进行履行。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约定最后的还款时间为2020年末,但是B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价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价款。故在A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