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后的排水沟能明确权属归我吗?

之前为了邻居便利,同意邻居用自己的排水沟排水,现在要对排水沟改建,邻居却多次阻挠,能起诉明确排水沟权属,让邻居赔偿损失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相邻而居,双方分别于2004年、1998年获得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双方房屋东西相邻,张某房屋位于东侧,赵某房屋位于西侧。张某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上注明四至为“西抵集体水沟及空地,北抵空地……”。经现场勘验,案涉水沟位于两家房屋之间,宽度在35公分至45公分不等,水沟西侧毗邻赵某房屋地基,东侧毗邻空地及张某房屋西侧,水沟深度较浅,现主要用作赵某家屋檐水及雨水排放。最近,因张某认为争议水沟位于空地,而空地属于自家土地且在自家原堡坎范围内,欲沿水沟西侧修建围墙,而赵某认为该水沟系共用水沟,阻止张某施工,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并赔偿损失。双方均认可水沟原为露天水沟,因污染较大,经原、赵某协商,将水沟填平抬高成现状。

赵某辩称,双方均具有该土地的合法权属资格。从张某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载明该案涉水沟处为“空地”,而赵某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则显示为“公用水沟”,双方之间的“水沟”已公用长达近30年之久。现张某欲将“公用水沟”全部占为己有,赵某修建围墙隔断自然流水的行为,会导致雨季或大雨降临时屋檐及水沟处无法正常淌水,张某的行为明显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类纠纷在农村较为普遍,且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为达到“审案普法”双重效果,决定将法庭设在村里面,开庭当天,部分村民旁听了该场庭审。因双方各持己见,互不退让,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未能调解。

法院审理

通过开庭审理和实地勘察,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张某主张案涉水沟属于自己所有欲修建围墙,赵某主张系公共水沟阻止张某修建而引发的纠纷,并非因使用案涉水沟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结合张某要求确认案涉水沟归张某所有的诉讼主张,故本案案由“相邻关系纠纷”变更为“物权确认纠纷”。法院认为,张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四至明确,空地在张某土地四至外,并不属于张某所有。本案案涉水沟位于空地,亦不在张某土地证四至范围内,故张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与赵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新建房屋日益增多,因排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也在不断上涨,需要明确的是排水沟承担着公共排水的功能,并无归属权问题。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积极构建和谐友爱、守望相助的乡村环境。

撰稿:邓应琴

一审:陈 英

原标题:《屋后的排水沟能明确权属归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