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玩游戏被“喷”,名誉权受损了吗?

严某与卢某系A款网络游戏玩家,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卢某通过微信群和游戏聊天频道多次对严某进行造谣、诽谤,导致严某被其他游戏玩家骚扰,造成严某名誉、精神受损。严某就此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卢某辩称,案涉言论指责的是严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没有对严某指名道姓,卢某在收到律师函之前并不知道严某的真实身份信息;严某在社会上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游戏玩家、微信群成员无法仅凭一个游戏昵称就联想到是严某本人,案涉言论不会造成严某现实中的名誉受损。

【案例分析】

名誉权具有特定指向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指向特定人的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表明其姓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特定昵称在游戏中活动,如果可以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联系或对应,对虚拟人物的名誉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本案中,虽卢某并未对严某的真实身份信息指名道姓,但结合多个微信用户向严某转发卢某在微信平台发表的案涉言论的情况,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他人能将该虚拟人物理解为严某。据此,可以认定卢某言论的对象指向严某。

卢某在微信群以及游戏发言频道中针对严某使用侮辱性词汇,贬低严某人格意图明显,具有主观过错。卢某发表的案涉言论引起了其他游戏玩家的附和议论,客观上降低了严某的社会评价。卢某在严某发出律师函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甚至将该律师函公布于案涉微信群内,进一步侮辱严某,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鉴此,卢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对严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抗辩不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人物的特定自然人的现实身份,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网络无垠,自由有界。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诋毁他人名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当遭遇网络暴力时,要勇敢地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法律也必将惩治轻视法律规矩、践踏人的尊严的行为。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蓬江区司法局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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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玩游戏被“喷”,名誉权受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