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滥用管辖权异议,可以不予审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被告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为青岛市某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货款959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某某立案时提交了被告庄某某出具的欠条,欠条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

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2024)鲁1327民初4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亦为庄某某。该案中庄某某亦以住所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4)鲁1327民初480号民事裁定,认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损失,原告为货币接收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作出后,庄某某不服,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3民辖终7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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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庄某某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并作出不予审查通知书,送达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基础。确定管辖权有两便原则、保证公正审判原则等基本原则。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管辖的确定应当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应该排除和预防各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合理平衡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程序利益。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案件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主张。在允许原告首先选择管辖法院的同时,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是为了赋予被告关于管辖的平等对抗与救济的权利。由于有些纠纷存在可以管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情形,原告会选择便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但被告会认为原告的选择不便于自己诉讼,或者会影响法院公正审判。受诉法院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体审查。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类纠纷中,目前最常见的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对于原告依据收取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存在异议,认为应该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出现这种争议一般是因为关于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约定或者依法不能确定,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对于这个范围的确定,应该作限缩性解释,并非是指诉讼请求中主要是给付货币为内容,很多基于其他诸如侵权责任请求权类纠纷,也能转化为给付货币的诉讼请求。

虽然管辖权异议程序能够障被告的程序性权利和利益,但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采取滥用管辖权异议这种程序性权利,来实现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基于管辖权异议的立法精神,对于被告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而目前一类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同类案件主要是指同一种案由的案件,也就是基于同一类型请求权的案件,当然案由的确定必须准确,并且一般应为第四级案由或至少为第三级案由。比如在该案中,被告已经基于同类买卖合同纠纷,在其他案件中提出了基于相同事实与理由的管辖权异议,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其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在该案中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法院向其进行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拖延诉讼时间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因此,法院依法不予审查,以平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编写人

赵凤强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庭长、莒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程健丽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 四级法官助理

原标题:《【法官说法】滥用管辖权异议,可以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