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如何承担责任?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相关损失谁来赔偿?老人带娃期间,孩子闯祸了,谁来承担责任......这些常见的涉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为我们提供了指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情景一:离异夫妻,谁来负责?

法官释法
钱某可向前夫赵某主张追偿。父母离异,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解除,但并不意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需履行监护责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离异夫妻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钱某作为小赵的直接抚养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她可就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前夫赵某主张追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景二:寻亲费用,可否求偿?

法官释法
李某和周某可以向吴某主张寻亲费用及精神损失。小亮的走失虽然并非直接由吴某造成,而是不慎走失后被吴某带走并隐瞒真相。然而,吴某在发现小亮走失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小亮寻找其父母,反而将其带到偏远地区并谎称是自己的儿子送予他人养育,这一行为无疑增加了李某和周某寻找小亮的难度和成本。李某与周某向吴某主张寻亲费用,属于吴某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及为恢复监护权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吴某使得小亮脱离监护的行为,侵害了监护关系这种身份利益,不仅给李某和周某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还对他们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造成了小亮及父母的严重精神损害,小亮及其父母均有权向吴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一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情景三:隔辈带娃,如何担责?

法官释法
奶奶王某在过错范围内与小郑的父母共同承担责任。虽然小郑平时由奶奶王某照顾,但小郑的监护人仍然为其父母,奶奶是在接受小郑父母的委托后,作为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损害,原则上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中,小郑的奶奶王某作为临时监护人,在冯奶奶家做客时未能妥善看管小郑,导致小郑不慎打碎了冯奶奶家的名贵花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来防止被监护人(小郑)可能造成的损害,其在过错范围内与小郑的父母共同承担责任,但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景四:外来风险,向谁主张?

法官释法
小陈及其父母可以向幼儿园主张赔偿。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第一责任主体为小花的主人褚某,因为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所饲养的爱犬小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西红幼儿园安保存在疏漏,未能周严的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能够确定第三人系褚某,由褚某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在人民法院就褚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不能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则由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第三人明确后,教育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供稿:审管办(研究室)
文字:张启帆 包展硕
原标题:《延法有说法丨谁来担责——涉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这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