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并不“保险” 法院此举为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人身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性质为财产权,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准许执行该部分财产,也有助于防止债务人通过保险投资规避债务。

10月29日,景泰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保单进行冻结,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全额支付欠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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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起被执行人王某某因农业种植陆续在原告景泰某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化肥,支付部分货款,拖欠21000元未付。原告景泰某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景泰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某尽快支付货款。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景泰某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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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口头推脱却迟迟不履行。

此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购买了多份保险,可能具有一定现金价值。随即,执行干警前往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线下调查核实,并依法冻结了有关保险。考虑到强制扣划保险,将会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造成一定的投保损失,执行干警综合案件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了《保险处置告知书》,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在宽限期限届满后,依法强制扣划已冻结的保单现金价值。

被执行人王某某得知法院要扣划其名下保单,随即主动筹得欠款来到法院。最终,王某某当场履行货款21000元,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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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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