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小区因前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主动退出,未成立业委会而陷入无人管理的状态。在超过八成业主同意居委会代聘物业公司的前提下,居委会组织开展了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事后,小区业主李某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小区业委会签订,居委会无权代表小区业主与新物业公司签约,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律分析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代行业委会的职责,对所辖小区事务进行一定的管理,包括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本案中,在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居委会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并经超过八成业主同意,代为行使业委会的职责,为该小区选聘物业公司。居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李某实际接受了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应向新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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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村(居)民自治篇之小区业委会未成立,居委会可以代签新物业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