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执前和解+督促履行,快速实现“案结事了”

执前督促履行程序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襄阳高新区法院不断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通过加大执前督促程序运用,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努力将纠纷解决由“强制执行”向“主动履行”转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该院执行局通过执前督促履行程序成功化解一件房屋使用排除妨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张某因改造租用的原告房屋,致使原告卫某房屋受损,卫某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未果,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约定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并配合原告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后被告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收到执行申请后认为

该案执行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执前调解条件,通过进一步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存在督促履行的基础。经申请人同意,将案件移送执前和解工作室,转入执前督促程序办理。

执前和解工作室调解员及时与被执行人联系

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耐心说法明理,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面临的种种法律后果。针对被执行人表示的若安装管道可能会影响其日常经营的情况,调解员前往实地察看,并与被执行人、申请人沟通,共同商议解决方案。最终,在调解员的督促和劝解下,双方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使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Q

什么是执前督促履行程序?

执前督促是指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执行立案前由法官通过适时提醒、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等多种形式,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执前督促】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除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外,可以转入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不得转入执前督促履行程序。

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的案件,立案部门以“执前督”字号立案,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部门办理,办理期限自收到立案部门转交的申请执行材料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严禁通过执前督促履行、执前调解等方式变相控制执行案件立案。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时,应防止债务人在督促履行期间转移财产。

经执前督促债务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再立首次执行案件,产生的案件材料由负责办理执前督促履行的执行部门独立装卷存档。执前督促履行到位金额计入执行到位金额。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或者督促履行期限届满但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立案部门办理首次执行案件立案手续,并将督促履行材料一并转交立案部门,统一归入执行案件卷宗。

下一步,高新法院将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指引要求,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不断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衔接与配合,优化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图文:执行局、研究室

原标题:《高新法院:执前和解+督促履行,快速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