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某公司家属院内因改造需要安装护栏门。2023年3月22日,鸿某公司总经理聂某找到王某定作公司家属院护栏门并负责安装。之后,王某到鸿某公司进行现场实际丈量。护栏门包括定作、安装及加固等,费用共计2000元,并将该费用告知公司总经理聂某。聂某经与公司商量后,回复王某同意按照上述2000元的价格制做护栏门。王某加工制作完成后,联系聂某协商何时到公司安装,聂某表示因公司家属院在此期间又经过改造,不再需要王某安装其已制作好的护栏门。2024年1月5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鸿某公司支付护栏门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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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鸿某公司向王某定制护栏门,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护栏门包括加工制作、安装及加固等承揽过程,王某现仅完成加工制作护栏门,并未完成安装和加固等整个承揽工作,故鸿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合同解除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作为承揽人,其在完成鸿某公司定制的护栏门工作后,未能及时与鸿某公司联系、对接安装护栏门事宜,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此,王某于本案中涉诉主张2000元,包括制作、安装及加固等费用,结合整个承揽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看,应当包括门的加工制作、安装并加固等,王某也仅是完成大门的加工制作,且并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承揽工作。综合考虑后,法院认定由王某、鸿某公司分别按50%、50%的比例承担责任和损失。故鸿某公司应当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有些承揽工作项目甚至仅对定作人有意义。因此,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变化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法律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并充分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本案中,承揽人王某也仅是完成大门的加工制作,且并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承揽工作,定作人鸿某公司在承揽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综合考虑承揽人是否有实际损失、承揽工作的进程及双方的过错承担,作出由王某、鸿某公司对该损失责任承担相同比例的责任。这样处理,既可以保护定作人的利益,避免资源的浪费,也不会给承揽人造成不利。
法官在此提醒,面对“私人定制”日益火爆的今天,在合同订立时,双方一定要及时沟通,确定物品定制的规格、价格和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履行阶段,双方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友好的消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编写人

赵兰强
莒南县人民法院十字路法庭 五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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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私人定制”护栏门不要了,承揽人的制作损失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