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点
|「挪用公款罪★★★★(考察11次)(二级考点)」
0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挪用公款的去向问题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2.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1)不能认为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这个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二者的区分要素。也即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二者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3.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04
加重情节
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剩余的部分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部分数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可数罪并罚。
【注意】教唆、帮助挪用:不法层面(挪作私用)上是共犯;共犯各怀鬼胎,各自主观确定用途(主观责任)
05
罪数
1.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与挪用公款罪一起并罚。
2.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与受贿罪一起并罚。
学习笔记批注版



原标题:《刑法学习笔记Day78——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