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他人受伤,谁赔偿?

基本案情

华某系承包萝卜清洗业务的老板。2022 年 6月,华某雇佣田某在长阳县清洗萝卜,该处清洗工作完成后,田某来到华某承包的河北省某冷库继续从事清洗萝卜工作。2023 年 7 月 6 日,赵某驾驶的运输萝卜车辆卸货完毕后,田某站在车厢内与地面上的同事合力关闭厢门时,司机赵某突然开动车辆,田某由于惯性从车上摔下,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伤愈后出院。田某认为其为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故将华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造成田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司机赵某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开车导致正在后车厢卸货的田某因惯性摔下车受伤,雇主华某在发生事故时并未在现场,对田某的受伤不负有责任,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为司机赵某,故本案不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应为第三者侵权责任纠纷。

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田某要求雇主华某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造成华某赔偿后,再向赵某追偿的累讼,所以法庭建议田某追加赵某为被告,既节约诉讼成本,又能较快得到赔偿。经过多次组织调解和做释法明理工作,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原告田某不再要求被告华某进行赔偿,被告赵某同意赔偿原告田某120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争议。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受害人可直接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损失承担补偿(垫付)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本案起初仅将华某作为被告,将导致华某承担责任后仍需向赵某行使追偿权,增加当事人诉累,故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提供劳务一方和侵权第三人侵权责任同案处理,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多次裁判冲突和双重赔偿情况,彰显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雇员因他人受伤,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