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真不了!假冒的知名商标“现出原形”

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

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许某、陈某某、方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制售假鞋团伙,在未经“NIKE”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租用莆田市某工业厂区大楼生产冒牌“NIKE”鞋,并在市区内零售该鞋。

被告人连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许某某销售的是冒牌“NIKE”鞋的情况下,仍向其购进此鞋,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至国内多个地区。

2022年8月18日

被告人许某某、连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被明溪县公安局抓获。

同日,明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许某某的工厂、仓库、店铺现场共查获14973双“NIKE”鞋,价值人民币239.58万元;在被告人连某某处查获52双“NIKE”鞋。

经鉴定

被告人许某某组织的团伙制售假鞋销售金额共计1716.4766万元,利润165.3854万元;被告人连某某销售假鞋金额共计人民币79.9916万元,获利人民币20万元。案涉“NIKE”鞋经鉴定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明

2022年8月20日,被告人连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60万元;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50万元。

经明溪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956.0566万元,其中已销售金额1716.4766万元、未销售价值239.58万元,非法获利165.385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连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9.9916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案中,二被告人制假售假,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终难避免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取财需择道,投机取巧、妄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积累财富,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只会坠入深渊,无法自拔,只有秉持正道而行,方能行稳致远,积累真正的财富。

对于消费者而言,应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初审:张芊芊

复审:原福锋

终审:杨建玲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明溪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假的真不了!假冒的知名商标“现出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