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受害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支持受害人对误工费的主张?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被告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陈巴尔虎旗中央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闯红灯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及护理期、营养期均明确。林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车辆损失林某已按双方约定向王某支付了赔偿金。但是,对于王某要求的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损失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2380元。
法院审理
陈巴尔虎旗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林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侵权人林某应对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林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王某受到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林某进行赔偿。
关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退休工资,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经法院计算,王某各项损失总计为20300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目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片面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现实中,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尤其是很多农村居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出务工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老年人的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用工状况。审判实践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够证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支持误工费。
原标题:《【以案释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