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专家联合释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本期关键词:无证驾驶、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本期重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要求意外险承保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份,小王为其父亲老王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约定保额为30000元,责任描述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老王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交叉路口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老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老王无证驾驶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老王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000元。

让我们来看看诉辩双方怎么说:

保险公司:老王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小王: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向其出示过该保险条款,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1、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王为老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老王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符合案涉保险的理赔情形,小王及其母亲、兄弟姐妹作为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2、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小王称保险公司未向其出示过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小王履行了提示义务,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小王及其母亲、兄弟姐妹保险金3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答疑

1、免责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免责条款不一定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合同中虽约定了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举证不能,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专家点评

梁亚简介: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民商法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比较法研究硕士,

美国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访问学者。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小王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系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而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本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该免责条款,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做出说明。但保险公司既未履行提示义务,亦未履行说明义务,因此,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该条款为依据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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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专家联合释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