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送货闯红灯致交通事故,雇主与雇员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19年起,陈某开始为天元区某商行送货,老板为韩某。2022年7月27日,天元区某商行安排陈某将海鲜送至餐馆,陈某驾驶天元区某商行提供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路段,因闯红灯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及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及乘车人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2月16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诉陈某、天元区某商行、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该商行向李某赔偿112510.1元;商行老板韩某向李某赔偿28127.52元。

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系韩某所有,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陈某事发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或驾驶电动三轮车相应驾驶证。

天元区某商行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请求陈某向商行支付损失115936.1元。芦淞区人民法院结合交通事故中被告陈某闯红灯的事实,酌情由被告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向原告赔偿69561.66元。

陈某不服遂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天元区某商行能否向陈某追偿?陈某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如何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陈某因天元区某商行安排,运送货物而发生案涉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符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情形。又因陈某在提供案涉劳务中是无证驾驶案涉三轮车且闯红灯,已有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故陈某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天元区某商行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依法可以向陈某行使追偿权。

至于陈某责任的认定。因陈某在驾驶案涉电动三轮车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和天元区某商行均存在过错,即陈某无证驾驶且未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而天元区某商行安排其雇员陈某运送货物,对陈某是否有驾驶三轮车资质没有核实,且提供的运送货物工具即案涉三轮车亦无牌照,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酌情认定陈某承担天元区某商行已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和诉讼成本损失总和的60%,即69561.66元并无不当。

至于陈某主张天元区某商行未为案涉三轮车购买交强险,因此案涉交通事故损失应由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案涉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影响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实现。虽然交强险的投保可以分担投保人事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陈某系无证驾驶,即使案涉三轮车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后仍有权向天元区某商行进行追偿,因此即使购买交强险,天元区某商行仍可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向有重大过失的陈某行使追偿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不仅是道路畅通无阻的基石,更是每位公民生命安全的坚实屏障。在雇佣关系下,雇主与货运司机的责任尤为重要。首先,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应承担监督和管理雇员的责任,确保雇员具备合格有效的驾驶证;其次,雇主应当为营运车辆购买交强险,交强险作为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事故发生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减轻经济压力,也为自己与雇员建造了坚实的风险防护网;最后,雇主还应定期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基本交通规则的遵守方面,提高雇员的安全意识。但是,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责任并非一概由雇主承担,如果雇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害后果,雇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也是对雇员自身行为的必要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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