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一名女学生在军训期间疑似中暑,后抢救无效死亡。8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单县教育局和单县人民政府了解到,当地已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
当地天气预报显示,8月25日、26日,单县最高气温分别达到36摄氏度、35摄氏度。
单县教育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已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调查结果后续会向社会公布,目前该校军训已中止。

另有学生家长告诉记者,自家孩子也中暑了,好在没有大碍,当前学校通知家长将孩子接回家。记者多次联系涉事单县职业中专,但截至15时30分,未获得任何回复。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年龄段一般在15-18岁,因此,死亡学生很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军训的组织者,有责任确保军训活动的安全进行,这包括选择合适的军训时间、地点,以及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和应急预案。如果学校在军训安排上未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等,导致学生在军训中中暑身亡的,学校有可能需要对死亡学生家属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且本案尸检结果表明,学生死于热射病,这可能进一步证实学校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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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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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因校园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受害人家属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另外,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家属务必确保保留所有与事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报告、气象报告、通讯记录、目击者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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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中专学生军训时中暑身亡?当地:已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