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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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密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