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庆市红岗区的王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头脑灵活,特别是动手能力非常强,平时总爱“捣鼓”一些小发明创造。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儿,但他却把这股聪明劲用错了地方,打起了改装手机的主意。

红岗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改装手机的方式,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量刑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非法改装的手机予以没收。

擅自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会扰乱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这些器材一旦流入社会,可能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严重的还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小事儿,聪明用错地方,终将害人害己。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改装手机?注意!这可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