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案例【2024】022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漂流瓶功能结识被害人李某,在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李某隐瞒个人真实信息、伪造身份,导致李某产生错误认识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虚假身份,编造生活困难、患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11.46万元。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及家属共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11万元,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实施诈骗行为之初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恋”诈骗案件,实践中,以“网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辩称与被害人之间的金钱往来是民事借贷或赠与性质,本案的关键是区分界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的金钱往来系正常恋爱的赠与还是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
一是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曾供述,其是因为上学要花钱但没有收入,需要被害人李某打钱给她,其将骗取的钱均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李某多次要求见面,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其并没有想和被害人在现实中发展恋爱关系;被告人王某认为被害人李某可能发现其诈骗事实后,便将被害人李某微信删除。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在不具备偿还能力且经济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编造理由让被害人李某打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其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确定正常的恋爱关系,而是利用虚构的情感关系诈骗钱财。
三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使用网上盗用的他人照片美化后作为个人形象照片,对被害人虚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将自己打造成一名于外国语大学就读的大学生,通过网络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隔三岔五以各种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并编造身患重病的虚假事实,博得被害人的同情索要钱财,其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四是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即被害人的处分财物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因欺诈行为处分财产后,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行为人获得财产,且诈骗数额较大。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即认为王某的照片和大学生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属实,且自己与其正在恋爱交往中,才向被告人王某实施了发微信红包和转账的处分财物行为,被害人并非自愿赠与。经审查,被害人被诈骗数额达11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故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网恋”因带有一定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轻信网友打造的“人设”,在网友索取钱款时务必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对方身份,避免掉入“温柔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刑事审判庭 马赛
原标题:《【金“周”说法】虚构身份“网恋”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