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相关案例
2021年7月8日,甲以某市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一份《解除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7月8日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同日,甲与B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确定:“因签订《合作协议》缴纳的保证金九百二十万元需退还给甲。B公司需于2021年7月9日,向甲返还保证金。其中叁佰万元保证金由B公司直接向乙支付。”2021年9月14日,因B公司未向乙履行付款义务,甲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甲与B公司约定,B公司应退还给甲的保证金中的三百万,直接由B公司退还给第三人乙,但是B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保证金。故债权人甲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