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不满150㎎/100ml,是否“醉”上加罪?

“今天开车来的,就不喝酒了。”

“现在法律修改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不会被处理。干了这杯,不碍事的!”

醉驾出了新规定,少量饮酒不耽误开车?真的是这样吗?

近日,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仍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私家车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沿高速公路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某处被公安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悔罪。

法官说法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正式施行。《醉驾意见》第4条重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同时,《醉驾意见》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分别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处理。但要注意的是,虽然《醉驾意见》第12条列举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作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之一,但还需同时不能具有《醉驾意见》第10条规定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等1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如此,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不满150mg/100ml,但是其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来,有效遏制了酒驾醉驾的增长态势,公共安全得到了更好地保护,酒驾醉驾的治理效果显著。但实践中仍存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驾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醉驾等情形,归根结底还是驾驶人侥幸心理作祟。人们饮酒时无法精确控制饮酒量,在酒精的作用下更加无法明确预见饮酒后的行为。“喝酒越狠 开车越稳”“只要开车跑地快 交警查到也无奈”,这种戏谑心理万万要不得。即便是醉驾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驾驶人员要牢记“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也许仅仅是一次麻痹大意,就可能铸成大错。拒绝酒驾醉驾,依法依规驾车,不仅是对他人的一份善意与尊重,更是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刑事审判庭

文字:王峰民 包展硕

原标题:《酒精含量不满150㎎/100ml,是否“醉”上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