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如何认定?

共同借款人:在日常生活中,借款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借款人并不一定只能是一人,有时候针对同一笔借贷可能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同借款人,这个时侯就是我们所谓的共同借款人。

案情简介

原、被告之间原本互不认识,原告与惠某(已病故)的岳父系多年交好的朋友,梁某与惠某是朋友关系。梁某、刘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离婚。2015年12月25日,二被告通过惠某中介,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及借款期限为1个月,以刘某名下房产证抵压(押)。借款人为梁某和刘某。刘某将自己所有权的房权证及相关房地产估价报告交给原告保管;同时向原告提供了一份汉滨区果园小学开出的“工作证明”。事后原告向梁某指定收款人惠某转账汇款30万元。2019年3月31日至2023年1月21日,梁某先后六次(笔)共偿还原告6.5万元。下余欠款经梁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举证及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已向被告指定人交付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二被告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此案的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启示: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原则,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出借人也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解读

一般而言,借据上的署名借款人即是实际借款人、用款人,还款责任当然由借据借款人承担,这毫无疑问。但若署名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正如本案,还款责任又当如何认定呢?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的民法基本原理,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平衡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当是平衡的。署名借款人是借据出具者,与贷款人形成合同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理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而实际借款人是借款的实际应用、支配者,在署名借款人的帮助下,获得借款“利益”,在借款中,债务人应让实际使用人也在借条等凭据上签字,与署名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也才能避免署名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义务的失衡,不致对一方造成损害,显失公平。在本案中,惠某虽然是实际借款人,但原告并不知情,且惠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署名,因此原告仅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应得到支持,二被告可向实际借款人另行主张权利。

原标题:《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