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高价物品时,
许多人都会购买保价服务以防万一,
可真的遭遇物品毁损时
却只获得了低额赔偿。
一些快递公司利用“高保低赔”保价条款
变相收取高额保费,
不仅损害了寄件人的合法权益,
也对寄递行业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下单时保价选项为必填项目,点击后显示《电子运单服务条款》:

然而......
快递送到后,客户现场开箱检查时,发现一张价值4万余元的大理石茶几台面断裂。


既然委托物流运输时我们已经支付了货物保价费用,物流公司就应当按货物的损失3.2万元来赔偿。
物流公司辩称:
米诺公司下单的保价声明价值是10万元,茶几破损后才告知我们货物的实际价值为33万元,当然要按照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保价声明价值/实际价值*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普通保险常识理解,消费者一般认为保价价值是货物损毁后能够获得的最高赔付价值,若损失不超过该价值则能获得全额赔偿,而非再根据相应比例进行折算。物流公司官网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价条款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约定不清,因此应做出对格式条款方(物流公司)不利的解释。
如果按照物流公司的比例进行计算,就会导致托运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少于未签订保价条款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仅与常理不符,而且属于明显减轻物流公司的责任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物流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托运人并进行说明。但快递员自行在官网下单后,仅通过微信向米诺公司发送了快递单截图,并没有履行合理提示并告知的义务,故该保价条款不对米诺公司发生效力。

本案中,快递员下单的保价价值10万元,茶几损失3.2万元,托运人一般认为损失在保价范围内,是可以全额赔偿3.2万元的;而按照物流公司提出的公式计算,10/33*3.2=0.96(万元),消费者只能得到0.96万元的赔偿。

小思提醒
保价服务
是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合意达成的增值服务
寄件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价值,才能让快递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快递企业作为增值保价服务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得滥用其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利于寄件人的保价条款,并且应注明赔偿金额计算的基数及公式,向寄件人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从而减少“高保低赔”现象的出现,切实维护寄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原标题:《小思说法 | 快递保价10万元只赔不到1万元,这保价保了个“寂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