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综合庭涂娜 沙市区人民法院
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条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个别人为了获得“双倍工资”,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这一看就是好几个月,直到两个月后,公司人事经理催促刘某递交签字后的劳动合同,以便纸质版存档。刘某口头答应“好的”,但实际上却一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未上交公司。
当年7月,刘某辞去工作,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来,刘某以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尽到了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刘某无故拖延,反而在离职时提出了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从其对待签订劳动合同的态度及离职时的表现可知,其本人无意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出于争取更多的利益,此举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要求,因此,刘某无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其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公司无须支付两倍工资。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虽然本案中用人单位胜诉了,但用人单位绝不能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侥幸心理。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如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原标题:《员工不愿签合同,反将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