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 新行政复议法解读: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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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具体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期限中断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中断。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事实,比如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爆发战争、武装冲突等社会动乱。其他正当理由通常包括:申请人在生产、生活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变故,比如发生急病、重病等;行政机关胁迫或者阻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耽误申请期限的情形。

期限计算

由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因此,把握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知道”,这与行政行为的送达方式密切相关。一般推定为送达即知道,行政行为只有送达相对人,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该行政行为。因为送达是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最基本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送达方式下的知道行政行为的起算时间也各不相同:(1)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有行政行为的文书直接送达的,自被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有行政行为的文书邮寄送达的,自被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被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7)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但是没有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以上规定是关于作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关于行政不作为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也作了规定:(1)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履行期限没有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最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对最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作了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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