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一名快递员
每日收取、派送快递
可辞职后却发现
快递公司竟不认与他的劳动关系

后刘某提出辞职
因与公司就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产生纠纷
提起劳动仲裁
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
诉至北辰法院
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刘某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首先,刘某开展具体工作时接受该公司管理:根据工作群聊天记录可知,群内人员就揽件、派件、问题件上报、客户投诉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刘某等快递员需按要求到岗上班,迟到、丢件或未遵守规定查验快递会进行罚款。
其次,该公司系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在北辰相应区域内开展快递业务,刘某从事的揽派件工作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最后,关于工资发放形式,双方均认可刘某通过某APP领取部分工资,另有部分工资需要结算其他费用后由该公司发放。
综上
刘某接受该货运代理公司的管理
并有部分工资由该公司为其固定发放
已形成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此种从属性足以认定
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快递员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