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九)

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行为,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就需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之处在于:附和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若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加工:是指他人动产上施加劳务,从而极大提升物的价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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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