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由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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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2024】39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3日,原告王某生育计划内一胎女孩。2002年10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2004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原告王某也未再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动。根据原告方的保险缴纳明细,2018年9月至2022年8月,原告王某的社会保险由某超市缴纳。2022年8月被告公司作为原告王某的退休申报单位为原告王某办理退休事宜。

后因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问题,原告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6780元。仲裁委于2023年11月17日裁决被告公司向与原告王某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6780元。被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2022年10月31日(含)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仍按照原政策执行,由本人向退休单位申请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

本案中,2004年9月3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并未再续签,原告亦未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动,被告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即双方自此未再履行合同内容,且原告王某离开被告公司后自谋职业或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并以灵活就业的形式或通过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到期时已经解除,被告公司并非原告王某退休时所在单位,原告王某要求作为退休申报单位的被告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退休职工向所在企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上述经费的发放范围及渠道主要有: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由此可见申报退休的单位是多个的,但是退休时所在单位只有一个,那就是其退休前的工作单位。作为劳动者,在申请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时,应明确自己的退休单位,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法官说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2022年10月31日(含)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仍按照原政策执行,由本人向退休单位申请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供稿:刘 晓

原标题:《【法官说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由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