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通过庭前督促+当庭履行,员工将公司误发的工资全额退还,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马某从湖北某劳务派遣公司离职,同年10月,另一位同姓名马某入职该公司,公司财务人员未及时清理离职人员的银行卡号等信息,将本应发给在职马某的2420元工资误发给了已离职的马某。
发现错误后,该公司第一时间与已离职的马某说明情况、协商退还,但离职马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错发的工资,无奈之下,湖北某公司将离职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上述2420元。
审理经过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含玉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便决定用柔性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
送达环节,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向马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法律后果,马某在庭前陆续退还1900元。
开庭当日,马某未到庭,且尚有520元未退还,承办法官再次拨通马某的电话,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部返还,帮助其合理预判案件裁判结果,最终打消了马某的侥幸心理,其挂断电话后当即将剩余520元退还湖北某公司。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受到损失而另一方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取利益与他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一旦构成不当得利,获利人依法应当返还所获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与价值功能在于将法律上无正当原因之财产变动恢复到正常状态。本案中,马某已从湖北某公司离职,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却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多拿工资,这部分工资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日常生活中,错转账、错发工资等事情时有发生。在交易往来中,转账人应当认真校对收款人账号及转账金额,避免因错误转账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而言,“不义之财不可取”,应当践行诚信原则、遵循善良的风俗习惯,及时主动返还不当得利,若拒不返还造成损失,还有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原标题:《公司财务误将工资发给已离职的同名员工,钱还能要得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