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说法解惑的 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执行裁判庭 赵璋翊
审判

法官助理
赵璋翊

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只要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申请,就能把股东(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了?小case嘛!
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看似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第三人无法举证就能追加,实际上申请执行人需要根据第三人的抗辩再行作出“防御”,这程序历经时间可长可短,可不那么easy哦。

注意:因历经原审、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诉讼地位不同,为了行文方便,本文统一称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被追加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纠纷经法律文书确认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执行程序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往往就会想到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如何申请追加?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立案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行提起异议之诉。
如何提起异议?
申请执行人在异议立案时除了基本的异议申请书、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外,需要提供执行依据即原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执行证书等法律文书,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供执行裁定书,以证明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供被执行人工商信息,以证明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如有被执行人、第三人的联系方式,请一并提供,以便法院送达文书材料。
实践中,因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时不需要提供过多证据,但之后的裁判结果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第三人是否应诉、举证,以及申请执行人对此的质证意见、是否能提供相反证据,且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辩权利,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当事人可提起异议之诉。因此,申请执行人以为的“走个程序”,根据案情的不同,付出的时间、经济成本大相径庭。
案例一:
第三人在异议程序中即到庭并提供被执行人年度审计报告、财务账册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第三人财产与被执行人财产独立。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异议之诉中,经当事人申请,根据第三人进一步提供的被执行人财务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与第三人的个人财产在某一期间是否混同进行司法审计。
最终结合审计意见、当事人质证意见等,法院判决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第三人到庭虽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但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注意: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协议需向人民法院作出,被执行人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按执行担保协议,直接裁定执行第三人财产,但该第三人为担保人,不得作为被执行人,即不得对其进行失信、限高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三:
第三人到庭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法院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未提起诉讼。
案例四:
因异议程序未有效送达第三人文书材料,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在诉讼中经公告送达第三人文书材料后,法院判决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上是突破了执行依据的既判力,因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首先需要充分保障第三人的诉辩权利。如无法向被执行人、第三人有效送达文书材料,申请执行人需要先行垫付公告费用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后,法院才能判断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很多申请执行人误以为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中,自身不需要提供过多证据,只要提出追加申请就能得到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结果。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追加一人股东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意味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经法院审查发现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只是暂时无法处置而终本(如与案外人共有房产需等待析产,如轮候查封房产或车辆需等待另案处分等),并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对被执行人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能按照每一会计年度编制,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股东,第三人可能要对被执行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审计报告并非直接能反映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财产是否混同,被执行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提供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材料以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形下,如当事人申请司法审计,较高的审计费用、较长的审计期间都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变现。如司法审计报告结论为被执行人、第三人财产不混同,则相应的诉讼费用、司法审计费用都需要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故在此建议,申请司法审计前,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委托会计专业人员一同查看被执行人的财务账册,结合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以判断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是否存在财产混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标题:《执行中,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走个程序就行?丨松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