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开展“法治助企 共护营商”普法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5月20日上午,房山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达媛受邀前往北京金隅窦店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法治助企 共护营商”专题普法讲座。参加此次普法讲座的园区企业10家、职工代表56人。

活动中,达媛结合审判实践,以“对新公司法重点条文的解读”为题,分享了新《公司法》的重点内容并进行了深度解读,其中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缴付期限、董事会催缴义务、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股东出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及补任规则、公司简易减资和注销制度等内容,并通过介绍相关典型案例,以便参会人员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的修改内容及实际应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新《公司法》的即将施行,企业应坚持依法治企,严格规范公司治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以期实现企业发展“加速跑”。

新鲜出炉的知识点来啦

1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有哪些亮点?

公司法修改有很多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亮点主要包括: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等。

2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辞任?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该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仅需正式通知公司即可,由公司负责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时也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的配合。

3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

如何适用出资制度?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根据以上变化,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以,在新公司法生效后,新设公司应当依法在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资本,尚未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如其剩余的认缴期仍超出5年,则需要调整。

4

公司股东若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

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怎么办?

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负有催缴义务。

新公司法第52条还规定,若经催缴,该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出资的,则董事会有权作出决议向其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

5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

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此条是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任意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可能会在公司不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加重股东风险责任。

因此,股东应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计划,投资方向、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注册资本。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是否须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是转让股东应当履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即可。

7

新公司法施行背景下

公司减资是否有简便的方法?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该条规定了简易减资制度,即可以不用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有适用条件,即用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才能适用。

8

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新公司法第240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了公司简易注销制度,其目的在于简化注销登记流程,推进市场主体高效退出。但在注销公司时,应合法合规地办理注销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字 | 达媛

编辑 | 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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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山法院开展“法治助企 共护营商”普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