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法院:维权历时两年半 一朝调解化纠纷

维权历时两年半

一朝调解化纠纷

镇平县人民法院

4月22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网上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玉货引起的纠纷,双方当庭各自履行义务。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受到当事人一致赞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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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于2022年期间,多次通过微信于被告镇平县某某珠宝首饰店处购买玉石,且每件玉石被告均另外收取玉石价款3%的费用,作为玉石的鉴定及品质保证费用。但原告收到货后认为其中多个玉货存在材质与被告描述不一致的情况。其中,对于被告承诺为和田玉籽料且出示鉴定证书的一件价值3万余元的玉石,原告收到货品后发现该玉石出现内裂,即认为被告售卖假货,当即要求被告退货,但被告不承认自己售卖假货并要求原告进行鉴定。原告鉴定后结果显示玉石未见典型籽料特征。被告得知鉴定结果后并未第一时间退款,反而要求原告将玉石寄回,原告担心没有证据为自己维权,因此并未按照被告要求将玉石寄回。2022年至2023年间,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沟通并采取报警、工商投诉等手段,但均无果。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假一赔三”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各项花费。

该案于4月初经开庭审理后,在证据基本固定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姜赟分别对双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提示原告方:首先其在被告处购买的玉货绝大部分用于二次销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本案能否绝对适用“消法”三倍赔偿有待进一步甄别;其次在被告表示愿意“退款退货”情况下,原告称为“保全证据”执意不予退货,对于两年多来多次维权而扩大的经济损失应当负有责任,不能一概要求被告“赔偿”;最后原告仅对其中一件价值3万余元的玉石进行了鉴定,则原告仅能针对该玉石主张权利。

提示被告方:虽由于原告不按约定及时退货,导致不能及时向原货主申请退货退款,但玉货鉴定结论与其卖货时承诺的品质有异,虽然不能断定为其出售假货,但毕竟货物存在瑕疵,被告应当接受退货并对原告为维权产生的费用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最后经过双轮劝解协商,石佛寺法庭通过网上庭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至此成功化解。

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近年来,石佛寺法庭坚持党建引领,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总抓手,积极打造“倾心调解 服务玉乡”党建品牌,深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总结出“四步六种调解法”先进经验,积极推动调解工作融入诉源治理大局,使“小法庭”释放出诉源治理“大能量”,以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原标题:《镇平县法院:维权历时两年半 一朝调解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