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无疑会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离婚后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如何执行?


陈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破裂离婚,陈女士在探望孩子过程中受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经本院判决:陈女士有权每月第一周的周五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条件下可探望一小时,李先生对陈女士行使探望权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无故阻挠。但在探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李先生不协助陈女士行使探望权,陈女士认为李先生剥夺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既要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因案施策,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感受,内外疏导、刚柔相济。同时,应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必要时邀请学校、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协助执行,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 | 白成明
校对 | 张林峰
编辑 | 王露蒙
签发 | 孙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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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探视权受阻,法院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