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非法采砂?判刑、罚款,一个不少!

以案释法

非法采砂?

判刑、罚款,一个不少!

典型案例

【一】

樊某某、翟某某等4人非法采砂案

2020年9月15日,洛宁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洛宁县城郊乡寨礼村南侧河道外滩地中有人涉嫌非法盗采砂石,后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翟某某、余某1、余某2等人,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洛宁县城郊乡寨礼村南盗采砂石毛料,合计毛料资源量4299m⊃3;,非法获利14.71万元。

2022年1月6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翟某某、余某1、余某2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4月2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翟某某、余某1、余某2有期徒刑半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0.7万元。

【二】

梁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砂案

2022年3月9日,洛宁县长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河时发现,有人在洛宁县长水镇后湾村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经查,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3月9日,梁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洛宁县长水镇后湾涧河道内采挖砂石,非法获利33.46万元。随后,同案人员王某某到洛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梁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

2022年11月1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2月6日,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定梁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三】

王某某非法采砂案

2023年5月5日晚,洛宁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洛宁县城郊乡温庄河滩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挖砂石。后经执法人员核查取证,当事人王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洛宁县城郊乡温庄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违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县水利执法部门,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处以1.3万元罚款,追缴违法所得600元,王某某同意处罚,并于2023年5月22日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节选)

【立案追诉标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无许可证的;

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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