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4】56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垫付了车辆维修费,能否向造成车辆损害的第三人追偿?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刘扬军法官审理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姜某未作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姜某未予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要求对其先行垫付的车辆维修费首先由姜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部分,因姜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某保险公司要求姜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要求姜某赔偿案涉车辆维修费5336.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姜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5336.9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保险代位求偿具有法定性。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险人所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法定性,无需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二、保险代位求偿具有从属性。保险代位求偿行使的先决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有权要求第三者赔偿,当第三者由于侵权或者违约的行为损害被保险人的财产,且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若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使得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则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赔偿的权利依法相应地转移给保险人。三、保险代位求偿具有限制性。保险代位求偿的范围以保险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撰 稿丨李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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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丨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