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和民营企业“最愁、最盼”问题,以真招实策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条例》分设七章,共四十一条,在要素保障、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为广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环境、破解难题、提振信心。

对症下药

加强土地、融资、人才要素保障

土地、融资、人才资源要素是广州市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堵点痛点问题,《条例》对症下药。

保障土地供应:

《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用地成本。

加强金融支持: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民营经济组织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

强化人才保障:

《条例》明确推动高校、职业院校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开展技术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建立健全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用工需求信息。完善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聚焦创新发展

培育发展新动能

着力提升广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力、竞争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完善专精特新扶持政策体系。

《条例》规定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给予民营经济组织认定奖励、园区培育奖励、用地用房支持等。

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条例》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基础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应用场景建设的要素保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引导产业研究院、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提供支撑。

强化知识产权培育和运用。

《条例》明确主管部门要提供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提供条件和便利,推动各类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政策,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首台(套)、首版次等创新产品奖励、补助等扶持政策,探索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

为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政府要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跨境合作提供贸易规则、风险预警等指导和服务,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展会资源开拓国际市场。

“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强化政府服务保障

《条例》以“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为原则,通过地方立法为广州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

加强政策推送与指导。

《条例》明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归集、发布全市惠企政策信息并提供指导等服务。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条例》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反映问题渠道,收集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及时受理并限期答复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提出的问题和诉求。

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条例》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合规标准体系,及时出台和更新行业性合规指引,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服务。

健全涉企风险防范与应急援助机制。

《条例》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应对突发事件、融资困难等方面提供应急援助。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构建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规范引导

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条例》从四个方面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机制。

执行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条例》明确严格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不得设置针对性的准入条件。

不得拖欠民营经济组织款项。

《条例》明确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

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管理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专章细化规定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追责的四类违法情形,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培训、考核等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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