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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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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邵武紫金公司与浦发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邵武紫金公司以其自有房产为其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发生的总额不超过4578万元的主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第1.3约定,担保范围除前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经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6月20日,吴某与浦发福州分行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吴某以其持有的邵武紫金公司80%股权为邵武紫金公司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发生的总额不超过4578万元的主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2018年6月29日,邵武紫金公司与浦发福州分行签订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合同》,邵武紫金公司向浦发福州分行借款4378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3月14日,借款年利率7.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执行;邵武紫金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及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同日,浦发福州分行将借款4378万元支付至邵武紫金公司银行账户。
上述借款到期后,邵武紫金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吴某也未依约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现浦发福州分行将邵武紫金公司和吴某诉至法院。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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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福州分行与各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浦发福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4378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各被告均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被告邵武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浦发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0710706.5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被告邵武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浦发福州支行有权对被告吴启忠提供的质物行使质权。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