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复活”已故明星收割流量?当心侵权!

原创 苏晨 刘妍妍 方圆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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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国台湾艺人包小柏

使用AI技术复刻了

已离世两年的女儿的形象、声音等

在数字世界将女儿“复活”

随后

乔任梁、李玟、高以翔等

逝去明星的AI“复活”短视频

也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甚至有人用此类视频来

博人眼球、收割流量

用AI“复活”已故公众人物

并将视频上传网络

是否涉嫌侵权?

AI“复活”技术

又该如何得到规范管理?

AI“复活”逝者可能涉嫌侵权

所谓AI“复活”,大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智能驱动的形式,也就是收集逝者的形象、声音、过往经历等数据,制作出虚拟的数字人形象,人们可以与之对话。另一种是人为驱动的,也就是给真人换上逝者的形象和声音,人们可以在线上实时与之互动。

前不久,针对AI“复活”短视频,高以翔生前经纪人转达高以翔家人的意见称,不希望高以翔肖像被他人任意使用,严厉地谴责并坚决抵制该行为,若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家人会采取法律行动。乔任梁的父亲则明确表示:“这是在揭我们的伤疤,希望尽快下架。”

对于近日网络上流行的AI“复活”公众人物短视频,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光告诉《方圆》记者,如制作者用AI“复活”已故公众人物是基于营利目的的,例如卖给“粉丝”、为账号引流等,此举是在娱乐或“消费”逝者,既是对逝者的极不尊重,也容易滋长“把人物化为工具”这一扭曲的价值观,严重违背了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被禁止。

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陈敏光表示,根据这一规定,尽管公众人物已逝去,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隐私等权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亲属有权要求AI“复活”的制作者、发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此,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顾问储江告诉《方圆》记者,相关短视频平台也可能为此类事项担责。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对传播平台的合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视频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并就制作该视频时使用的素材是否已取得权利人授权进行核查。否则,平台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对于以上行为,逝去明星的亲属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维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昕栋告诉《方圆》记者,根据民法典第994条规定,通过AI“复活”明星进行营利、引流,若存在损害死者的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可能会构成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吴昕栋表示,如果死者亲属因此行为遭受到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其可以向行为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3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陈敏光也表达了AI“复活”视频可能带来的积极意义。“如果一些AI‘复活’视频的制作者、发布者出于善意,想借助AI技术表达、传递对公众人物的纪念,在亲属不反感且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对社会是有益的,可以说,人们通过这一生动、丰富的形式获得了更好的共情、更大的安慰,符合科技向善的宗旨,因而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吴昕栋同样表示:“由于明星属于公众人物,明星生前被侵犯肖像权的纠纷中,法院认为在涉及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公众知情权冲突时,明星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若AI‘复活’视频制作者不存在诋毁、污损、丑化情形,且并未利用明星肖像的商业价值,也没有以明星的肖像做广告、进行产品推荐,不宜认定为侵权。”

AI“复活”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方圆》记者调查发现,AI“复活”公众人物的短视频在互联网上火爆的同时,用AI“复活”逝去的人,已经发展成了一门生意。

《方圆》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以“AI复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几乎所有商家都以AI“复活”亲人为主要业务,商品标价从几十元至数千元不等,且有不少人下单。

一张网络上广为流传的“AI复活亲人”业务价格表显示,视频对逝者还原度越高,价格越贵,“AI”形象使用方言进行表达的价格高于其使用普通话。从制作到销售,AI“复活”亲人业务已成为产业链。

那么,逝者亲属付费请人通过AI“复活”逝者,相关个人有权采用AI技术“复活”逝者吗?

对此,吴昕栋告诉《方圆》记者,目前对于此类业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制,应当按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的规则加以分析。

“在死者生前未作出其他相反意思安排的情况下,近亲属为了个人怀念、追忆或缓解相思之苦等目的,在合理范围内,授权委托AI业务人员,使用已故亲属的肖像和声音信息对其进行AI‘复活’,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律不宜过多干预,本身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同样告诉《方圆》记者,从法律角度来看,亲属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相关个人理论上是可以采用AI技术来“复活”逝者的。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逝者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以及隐私权等延伸权益的规定,如果逝者生前未曾明确禁止在其去世后使用相关个人信息,而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愿意并且有权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用于创建AI形象,则此类行为不构成侵权。”古灯晖说。

吴昕栋还向《方圆》记者介绍了AI“复活”相关短视频以及互动形象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制作者等相关人员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吴昕栋认为,此问题应当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分析。“第一种是,网络上的AI‘复活’视频,主要是借助逝者的肖像和声音信息组合,采用AI技术呈现图像和话语复现的画面,图像为死者的肖像、语言为事先设定的文本台词,如简单的祝福语等,大部分内容仅是AI主导的产物,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独创性,也没有加入制作者独特的创意和表达。因此,此类AI复活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仅为公共数据。

“另一种AI‘复活’产品是互动聊天机器人。可对话的聊天机器人不仅具备逝者的声音和外貌特征,还能模拟逝者的性格和记忆,与用户进行对话,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体验。这类产品如果加入了制作者本身的构思设计、性格分析、语言逻辑、行为模式和情景模拟、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等智力劳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的人类独创性,则可能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吴昕栋表示,对于适用著作权保护的AI作品,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有约定按照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若无约定,则需要区分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合作关系。委托作品的权属归委托人,合作作品权属归合作作者共有。如果不存在前述法律关系,制作者利用人工智能服务创作的产品,版权应该由制作者享有为宜。

随着AI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其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若有不法分子以AI“复活”亲人为名义,委托相关公司或个人制作AI形象,后利用此AI形象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此,古灯晖告诉《方圆》记者:“若不法分子利用委托制作的AI形象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公司或个人若明知或应当知道受托制作的AI形象将被用于非法目的,仍提供服务的,则可能构成共犯,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古灯晖表示:“此外,还需视相关公司或个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和合同约束条款来判断其民事责任。即便不知情,若事后得知并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则可能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技术的发展是为人类的幸福生活而服务”

随着AI“复活”技术的发展,以及AI“复活”定制产品的流行,网友们对于这一行为的讨论也十分火热。有人觉得,AI“复活”产品能够给活着的人带来慰藉和治愈,应当得到推广和发展。也有人觉得,AI“复活”产品可能会让人更加沉溺于往事,此行为还可能存在泄露逝者隐私等风险。

对此,陈敏光告诉《方圆》记者,从亲属角度看,得到亲属授权的AI“复活”产品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相思之苦,这也是AI技术带来的正面价值。

“科技在发展,表达、传递相思之情的技术手段、物质载体也在不断丰富,从遗物、照片、视频,到互动性强、形象更为直观的 AI‘复活’等,都是为人类提供抚慰、寄托的工具和方式。对此,法律应当与时俱进,更为包容,在获得亲属授权且仅限于该特定用途的情况下,相关个人可以采用AI技术‘复活’逝者。”

陈敏光补充说,对亲属提供的用于AI“复活”的图片、视频和其他数据资料等,制作者、发布者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义务,负有保密的义务,且在处理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时,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等。

对此,储江也持相似看法。他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是为了人类的幸福生活而服务。

“在利用科学技术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新技术对既有社会观念的冲击和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因此常常需要审慎、全面地考虑。对于逝者近亲属这类有权利的人委托他人使用AI技术‘复活’死者的做法,只要不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影响或舆论后果,我认为是值得提倡的,这是新兴技术为亲属带来更多安慰的体现。但是,未经允许的使用应当明令禁止,一旦发现必须严肃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复活”故人的潘多拉魔盒已被打开。那么,应该如何对AI“复活”技术加以规范管理呢?

陈敏光告诉《方圆》记者,目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已为AI“复活”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但技术和其引发的问题总是走在立法的前面,目前尚无关于AI‘复活’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尽管如此,公序良俗原则和要求是明确的。总体上,AI‘复活’不应用于售卖、引流等商业场景和目的,仅限于亲属追思之用;且AI‘复活’脱实向虚的风险也值得警惕和关注,制作者、发布者应对亲属作出AI‘复活’仅是虚拟产品的提醒,以免亲属模糊、混淆了虚拟和现实的界限,陷溺于往事而无法自拔。”陈敏光说。

“目前来看,似无必要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制,不妨‘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吴昕栋表示,“AI技术和互联网都是科技创新的产物,科技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剑之所指、刃之所向均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法律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调整器,为保持稳定和权威,面对这类新事物时,其滞后性无法避免,但法律的更新,也能够缓解科技伦理带来的弊端,并为科技行为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发展的空间。AI‘复活’事件虽然引发了许多争议,但究其本质仍属于利用人工智能产出的数据产品,仍未脱离科技客体属性,不会引发法律上主体定位的异变,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衍生的争议,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现行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框架下均可以处理和解决。”

储江则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已经为相关技术的实施设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则,但目前实践中,法规落地情况还远远不够。如何界定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如何完善平台的合规义务,都需要在法规落地的过程中得到具体解答。因此,我认为,接下来推进AI相关法规的实施落地,比再出台新的法规文件显得更为重要。”

原标题:《用AI“复活”已故明星收割流量?当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