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向学生索要5元、10元,不仅仅是校园霸凌,还构成寻衅滋事罪!

山东沂水县人民法院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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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2024】26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先后8次在某初级中学附近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向12名该校学生强行索要5元至25元不等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9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在班主任陪同下报案,后被告人秦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均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多次向未成年人强行索要钱财,在学校周边造成恶劣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勿以恶小而为之”,5元、10元,钱财寥寥,但是给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据了解,案发学校的学生人心惶惶。对于这种向未成年人索要钱财的犯罪行为,我们必将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校园霸凌,不仅仅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事件,社会闲散人员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也应高度重视。学校、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保护,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供稿:王建荣、杜晓晗

原标题:《【法官说法】向学生索要5元、10元,不仅仅是校园霸凌,还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