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系列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浴霸、水龙头、水槽等。某经营部经营定制橱柜、卫浴业务,在店铺招牌使用“樱花”字样。樱花公司以其在经营场所店铺招牌中突出使用樱花公司注册商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营部与樱花公司均销售卫浴设备,其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樱花”字样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上述字样与樱花公司
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容易导致混淆,应当认定为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樱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樱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某经营部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供稿:胡德旭
原标题:《以案说法|未经许可,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