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少琦|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理论证成、实践检视与前进路径初探

原创 俞少琦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建立是在家庭教育失衡现象凸显的社会背景下作出的制度选择,对改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适用与否完全依赖自由裁量,执行上各行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效力保障措施单一,很难发挥实效。因此,为了保障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效,需要在限缩强制亲职教育适用的情形之语境下,注重以数字化助力强制亲职教育高质量规范发展,以期实现我国亲职教育从强制迈向自愿的前进路径。

强制亲职教育是司法机关强制要求失职父母或者其他失职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制度。强制亲职教育对改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实践来看,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尚没有建立统一的规范,适用与否过分依赖自由裁量,执行上各行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严重影响亲职教育令的权威和实效。为此,理论上有必要对强制亲职教育的规范化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证成

(一)

缘起:回应家庭教育失衡的现实需求

制度设立与发展往往是回应现实社会秩序需求。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构建正是在家庭教育失衡的当下,所作出的制度回应。

1.家庭教育失衡情境的实践观察

现代社会发生家庭教育失衡的主要情境及表现形式主要有:

(1)教育缺位

即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积极履行教养责任,导致家庭教育缺位。而家庭教育缺位的诱因主要表现为:第一,城乡发展过程中致使大量青年父母成为流动家长,留守儿童数量增加,代理抚养、隔代抚养成为常态。第二,婚姻观念的变迁对家庭结构产生了猛烈的冲击,损害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离婚激增使大量家庭解体,重组家庭或者单亲家庭增多。在这些家庭中,未成年人普遍得不到父母应有的关心和教养,甚至遭受虐待或遗弃。

(2)教育失当

即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家庭教育失当。与家庭教育缺位不同,家庭教育失范是指监护人给予了未成年人不当的家庭教育或影响。造成家庭教育失范的原因很多,最常见的原因是监护能力不足和监护能力缺陷,监护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监护人不会教育、不懂教育,溺爱或苛责未成年人,做出不当的管教行为。

2.家庭教育失衡危害的现实表现

家庭教育缺位、家庭教育失当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甚至导致人格的扭曲,出现严重的暴力犯罪倾向。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持续增长便是最好的证明。

(1)诱发未成年犯罪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呈现出低龄化特点。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统计,2015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校园暴力案件2600余起,在将近5000名被告人中,未成年人占60%以上。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这也佐证了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因素的关系。未成年是人成长的过渡阶段,是个体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快速发展的阶段,容易面临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如果监护人没有进行及时引导和教育,很容易出现越轨行为。

(2)损害未成年权益

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家庭是第一所学校,家长是第一位老师。家庭、家教和家风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家庭教育不仅是基于身份产生的家庭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家庭教育失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在民事上,我国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影响日益显著。截至2022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49万件,增长趋势十分明显。刑事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仍然基数很大,遗弃儿童、家暴乃至家暴犯罪仍然普遍存在。

(二)

证成:儿童权益保护优先与国家亲权理念的交互

儿童权益保护优先原则与国家亲权正当性理念确立了国家的监护人资格并明确了国家亲权与父母亲权的位阶。儿童权益保护优先和国家亲权理念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关联和互动的关系。尽管两者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儿童权益和家庭关系,但它们在保护儿童权益和促进家庭健康的共同目标上具有一致性,而强制亲制教育的理论证成渊源正是基于此二者的目标同一性。

1.儿童权益保护优先原则

儿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在国际人权法和国内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它强调了儿童作为社会中最宝贵资源的地位,并促进了儿童权益的全面发展和保护。我国关于儿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的相关规定则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中,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该原则认为儿童作为社会中最脆弱和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权益和福祉应优先考虑。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政策和决策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依据,确保他们的生存、发展、保健、教育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这意味着需要提供适应儿童特点和需求的服务和资源,防止任何可能对儿童产生伤害、忽视或侵害其权益的行为或决策。而强制亲职教育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和家庭访问,确保失职父母或监护人遵守亲职教育要求,为儿童提供安全和良好的成长环境,减少儿童遭受虐待、忽视或剥削的风险,从而进一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国家亲权理念的正当性

国家亲权理念强调国家在亲职教育和家庭领域中应扮演一定的角色和履行相应责任,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该理念强调父母或监护人是儿童最重要的保护者和教育者。他们享有权力来决定和管理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发展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国家亲权理念在强调家庭对于儿童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认为国家应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和资源,帮助家庭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及生存环境,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同时,国家在介入家庭事务时,应综合考虑父母的自主权利和儿童的最佳利益,确保决策符合儿童的长远福祉。因此,根据国家亲权理念,提供教育和支持措施对于父母和监护人的教育能力和家庭关系的健康至关重要。在家庭教育失衡的情境下,国家应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和资源,以帮助父母提升教育水平、掌握育儿技能,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支持网络。

二、强制亲职教育的实践发展规范性缺位

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形式主要是通过签发亲职教育令、设立和制定教育指导和培训计划、进行心理矫治措施、家庭访问和监督等方式,其中签发亲制教育令是最常用的方式。但统观现行实践情况,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存在着缺乏统一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执行不稳定和各异、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等缺点。

(一)

适用上依赖自由裁量

当前,尽管亲职教育的必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在实践中并没有确立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我国强制亲职教育法律规范发育比较迟缓,主要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强制亲职教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子女未成年的离婚类案件;(2)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子女未成年的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亲职教育,其他情况均由司法机关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度势必会致使法院或相关部门在签发亲职教育令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和个人偏好的影响。造成不同案件中可能存在差异化的处理方式,对于失职父母或监护人来说缺乏明确的预期和准则。同时,也会给亲职教育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带来挑战。

(二)

执行中缺乏规范性标准

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在实践中并没有确立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不仅让适用情形成为模糊地带,执行标准和具体内容缺乏具体的细化和明确的界定,也使得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在执行中缺乏规范性。同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可能导致执行者对于亲职教育的目标和内容理解不一致,难以准确把握实施的重点和重要内容。造成此种困境的原因主要有:(1)地区差异。中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经济和教育背景,导致了亲职教育标准和实施方法的差异。一些发达地区可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亲职教育体系,而一些欠发达地区可能缺乏相关资源和经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评估体系更使得各地区难以在亲职教育方面实现一致性和规范性。(2)学校和机构的自主性与多元化的家庭需求。中国的学校和机构在亲职教育的实施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性可能导致各个学校或机构对亲职教育的理解和实施存在差异。同时,中国社会的多样性使得家庭对亲职教育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不同家庭有不同的价值观、教育观念和经济条件。因此,各个学校和机构可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家庭需求制定不同的亲职教育标准,导致执行缺乏规范性。(3)强制力缺乏。亲职教育令既不同于行政令状,也不同于司法中的程序性令状,而是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特征。其在程序上是司法机关对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未成年人获得适当抚育权的救济,实体上是公权力机关对失职监护人发布的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是保护处分的延伸。它的效力不仅来自法律的授权性规定,而且来自司法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我国如何保障亲职教育令的有效执行,在国家层面尚缺乏统一的立法。在试点地区制定的条例、政策中,有一些关于亲职教育令效力保障的规则,为了确保强制亲职令具备强制力,常会采用纳入征信、训诫、罚金,甚至是撤销监护权资格等措施。但从实践效果来看,有相应规定并未做到实操性与实效性相统一。

(三)

保障上缺乏协同性合力

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在落实上缺乏协同性的原因之一是分散的责任和权力。实践中,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的保障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包括教育部门、社会福利部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部门等。这些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不清晰,职权不明确,导致协同合作的困难。举例来说,当一个家长需要接受亲职教育时,涉及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和方法的规划,社会福利部门负责提供支持和资源,儿童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健康指导和监督。然而,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责任划分不清,这些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缺乏有效协调的情况。例如,一个学校在开展亲职教育时,教师可能负责教育内容的设计和实施,但可能缺乏社会福利部门提供的家庭支持和资源。另外,社会福利部门可能面临人力和经费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和服务。这种分散的责任和权力可能导致各部门间缺乏合作意愿和行动的一致性,进而影响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协同性和效果。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这也是导致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在落实上缺乏协同性的原因之一。强制亲职教育涉及不同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各个部门的法规和规章。而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容易导致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定不一致,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三、强制亲制教育的前进路径分析

(一)

审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化适用

规范中国适用强制亲职教育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层面的复杂问题。

1.进一步明确适用情形

规范强制亲职教育的自由裁量权,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情形。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强制亲职教育的目标、适用对象、操作程序、实施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例如,应当明确规定规定,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父母虐待等涉家庭暴力类案件、遗弃儿童等忽视抚养责任类案件、未成年人涉嫌暴力型犯罪等案件才可以启动强制亲职教育程序。同时,也应当就适用强制亲职教育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明晰启动程序的具体步骤,例如何评估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或忽视,如何确定强制亲职教育的必要性等。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如何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并规定违反强制亲职教育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父母和实施机构的责任,防止实施机构滥用权力。

2.进一步强化制约与平衡

在司法层面,需要建立起一套制约和平衡强制亲职教育自由裁量权的机制。这包括司法审查和行政监察等手段,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并保证决策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或程序,对实施强制亲职教育的决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可以包括决定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同时,也需要提供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途径,让不满意强制亲职教育决定的父母有机会申诉和复议。这些途径不仅可以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监督实施机构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此外,还应设立适当的监督机制,如定期的评估和审计,以及公开的信息披露等,以保证实施强制亲职教育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关于如何通过数字化提升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在规范与制约方面,将在下文予以开展论述。

(二)

赋能:“数字技术+”的行动转化路径

数字化高速发展的崭新时代背景给亲职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使得一直以来被边缘化的亲职教育可以在保证各类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搭上信息技术的“顺风车”。通过“数字技术+”的方式实现我国强制亲职教育从强制迈向自愿,提升强制亲职教育质效的必要性体现在:首先,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可以为强制亲职教育赋能,扩大覆盖范围。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通过传统的面对面方式进行亲职教育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数字化手段可以打破地域限制,让更多偏远地区的家长能够接受亲职教育。其次,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也有助于提供个性化服务。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不同的教育方案。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方案和建议,更好地满足各家庭的需求。最后,数字技术的深入运用能够提高教育效果。在线课程和移动应用程序可以提供更丰富和更深入的教育资源,帮助家长更好地理解和实践亲职教育。

针对传统亲职教育一直以来政策内容是采取强制施行还是“预防胜于强制”的争论,在数字化亲职教育的有利发展环境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的质效。比如:

1.制定和推广数字化标准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制定和推广数字化标准”是规范和提升强制亲职教育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遵从性和操作一致性的重要途径。首先,制定明确的数字化标准是对强制亲职教育实施过程的规范化要求。这需要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专业知识出发,明确在数字化环境下实施强制亲职教育的操作步骤、责任主体、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内容。这样做可以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强制亲职教育实施过程提供法律依据,降低因理解差异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其次,通过线上平台推广和培训这些标准,可以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了解和遵守这些标准,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操作能力。这也符合法律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强制亲职教育的认同度和满意度。另外,明确的数字化标准可以作为评价和监督强制亲职教育实施效果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参考。例如,可以通过比较实际操作与标准的一致性,评价相关机构和个人的工作效果;在家长对强制亲职教育的决定或实施过程有异议时,可以依据这些标准进行裁决。

2.建立与规范在线监管和申诉

“在线监管和申诉”是对强制亲职教育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法律手段,配合现代科技,对强制亲职教育实施过程进行规范,能够确保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在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对相关行为的监管和申诉,就是在保障实施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确保教育质量和效果。在线监管和申诉作为新型监管方式,相比传统的监管方式,具有实时性、全面性和高效性等优点。通过在线问卷、数据分析等工具,可以实时获取和处理大量信息,全面了解和评估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强制亲职教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提高我国强制亲职教育数字化水平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公开强制亲职教育的数据和信息,增加透明度,让公众和家长了解其操作过程和结果,增加公信力和规范性,还可以建立在线申诉和纠错系统,让家长在不满意强制亲职教育的决定时,有渠道提出申诉和纠错,这有助于保护家长的权益,增加强制亲职教育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搭建便捷高效的强制亲职教育数字平台

通过搭建数字平台的方式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可以集成丰富的教育资源,包括专业知识、教育方法、案例分析等,为家长提供全面的亲职教育学习材料。这些资源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家长的学习需求。同时通过开展多样的在线培训对家长进行系统的亲职教育培训,也能够有效提高家长亲职教育知识和技能。此外,为了切实提高教育质效,也可以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教学,通过分析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亲职教育建议,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了提高家长的学习兴趣,形成互助支持的氛围,可以通过建立在线家长社区,让家长彼此分享经验、交流想法、互相学习。数字化平台也可以通过数据追踪和分析,实时了解教育效果,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反馈和调整。同时,家长也可以通过平台提供反馈,对教育过程进行评价。诚然,数字化平台的运用亦应当注重保护信息安全,应注重通过安全技术,保护家长和孩子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

协同:构建多部门参与的实施体系

理想状态的矫治或亲职教育的执行应交由社会支持体系。提升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实施的协同性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实施方式,也是实现法学原则和价值的重要途径。首先,规范性是法学的一项重要原则。强调协同性可以使各方在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中形成统一的行为规范,避免行为的混乱和冲突。这符合法学对规范性的追求。其次,公正性是法学的核心价值之一。协同性可以使各方在实施过程中公平地分配权力和责任,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这符合法学对公正性的要求。再次,效率性是法学关注的实务问题。协同性可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等方式,提高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效果。这符合法学对效率性的考虑。最后,公众参与是法学的一项重要理念。协同性强调各方的参与和协作,可以提高公众对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增强制度的合法性和公众信任。这符合法学对公众参与的倡导。

提升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实施的协同性是一个重要的任务。这不仅涉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也涉及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发挥合力。具言之:

1.制定明确的分工和协作机制

明确各方职责和建立协作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明确的角色与职责能够促进各方有效协同工作,避免重复或遗漏,确保亲职教育的实施全面且高效。例如,政府部门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需要制定明确、全面的强制亲职教育政策,提供法律和资源支持,并负责对亲职教育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以保证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其次,学校作为教育专业机构,需要负责对家长进行亲职教育的指导和咨询,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和服务。例如,学校可以定期组织亲职教育讲座或研讨会,邀请专业人士对家长进行教育和培训;学校也可以通过家长会等活动,帮助家长了解和处理孩子的教育问题。再者,家庭是亲职教育的主要执行者,需要根据政策和指导,负责执行亲职教育计划,也需要积极参与到亲职教育的决策和评价过程中。例如,家长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亲职教育活动,了解和学习亲职教育知识;家长也可以通过平台反馈自己的需求和问题,参与到亲职教育的改进和优化过程中。最后,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补充和支持,需要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资源,帮助家庭和学校实施亲职教育。例如,社区可以提供场地和设施,组织亲职教育的社区活动;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家长解决亲职教育的难题。通过明确的分工和协作机制,各方可以有效地协同工作,共同推动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提升亲职教育的效果和影响力。

2.提升强制亲职教育队伍、模式、人员的专业化程度

法律需要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社会需要。随着社会对亲职教育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专业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提升专业性是强制亲职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升专业性能够使得强制亲职教育更为有效,可以帮助确保强制亲职教育公平公正地执行,所有的家庭都可以获取到符合法律规定且专业的亲职教育,防止因教育质量的不公产生的社会不公,能够更好地实现立法目标,即提升家长的育儿能力,保障儿童的权益。因此,在实际落实强制亲职教育过程中,应当在多部门协力下,通过以下途径不断提升强制亲职教育的专业性:1.引进专业人员。在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引入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社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来提供指导和建议。这些专业人员可以通过授课、咨询等形式,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知识和技能。2.制定科学的教育计划。制定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的教育计划是提升专业性的关键。这需要分析家长和孩子的需求,明确教育目标,选择有效的教育方法,制定可行的教育计划。3.培训工作人员。对于参与强制亲职教育实施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以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包括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结语

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是对如何应对与规制家庭教育失衡的制度回应,也是能动司法的重要延伸,不仅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力贯彻,亦是国家亲权理念的制度体现。但当前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的适用和执行以及保障方面均存在短板,规范化程度较低,不仅不利于强制亲职教育目的的实现,还可能侵害到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确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在适用情形、执行标准、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强制亲职教育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搭建强制亲职教育数字平台不断提升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的自愿性与实效性,并不断加强亲职教育的专业化建设,确保强制亲职教育的顺利进行和长效发展,实现从强制到自愿的制度实施质效提升。

原标题:《俞少琦|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理论证成、实践检视与前进路径初探》